(2014)高民初字第9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海峰、刘鹏成与刘鹏成、王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峰,刘鹏成,王利,王华,乔文帅,孙建辉,郭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9326号原告陈海峰。委托代理人孙宝华,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鹏成。被告王利。被告王华。被告乔文帅。被告孙建辉。被告郭伟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峰与被告刘鹏成、王利、王华、乔文帅、孙建辉、郭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峰负担。审判员 张俊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