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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05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x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05474号申请人李x1,男,1940年1月24日出生。申请人李x2,女,1945年8月20日出生。申请人李x3,女,1947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人李x4,女,1951年1月31日出生。申请人李x5,女,1959年1月13日出生。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李x1、李x2、李x3、李x4、李x5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坐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x,建筑面积175.4平方米,属于陈xx的房产份额,房屋产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宣字第**号,(共有产权证号分别为:京房权证宣字第**号)产权由李x1、李x2、李x3、李x4、李x5各继承二十分之一份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x1、李x2、李x3、李x4、李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李x1、李x2、李x3、李x4、李x5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