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虞民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蔡长玲与蔡长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长玲,蔡长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虞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蔡长玲,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蔡长功,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长玲诉被告蔡长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长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长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长玲承担。审判员 马 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