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2号原告王某。被告谭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广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燕、被告谭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份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男孩“谭皓某。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多次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辩称,感情很好,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但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份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谭皓某,现随被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相识,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尚可,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的离婚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互相帮助,尚有和好之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燕与被告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广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相益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