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谷瑞海与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瑞海,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9932号原告谷瑞海,男性,年龄55。被告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站西路。法定代表人周淑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瑞海诉被告北京沙河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谷瑞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月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