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洪征梅、王仙云、王梦云与郑辰生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征梅,王仙云,王梦云,郑辰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004号原告洪征梅,女,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原告王仙云,女,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原告王梦云,女,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上述三位原���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海亮,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辰生,男,住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征梅、王仙云、王梦云与被告郑辰生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征梅、王仙云、王梦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征梅、王仙云、王梦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征梅、王仙云、王梦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5元,减半收取4712.5元,由原告洪征梅、王仙云、王梦云承担。审判员 卫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