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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羊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振华、董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振华,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环翠花园沿街楼***号。法定代表人:李风华,总经理。被告赵振华,居民。被告董健。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华、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轿车一辆(鲁G×××××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