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羊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振华、董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赵振华,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羊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环翠花园沿街楼***号。法定代表人:李风华,总经理。被告赵振华,居民。被告董健。本院受理原告寿光市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振华、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轿车一辆(鲁G×××××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