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陆志虎与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志虎,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陆志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马益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劳人仲案字(2014)第08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马益明系该经营部的业主,且登记在马益明名下有号牌为浙B×××××的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慈溪市古塘益明农副产品经营部业主马益明名下的号牌为浙B×××××的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