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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20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 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