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20号原告:何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 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