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江执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杜学勤与王光秀、李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学勤,王光秀,李志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江执保字第35号申请人杜学勤,女,生于1971年3月16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王光秀,女,生于1970年4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申请人李志洪,男,生于1969年5月2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杜学勤与被申请人王光秀、李志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学勤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光秀、李志洪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光秀、李志洪价值3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万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建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