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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魏四美与周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52号原告魏某,女,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X,现住成都市武侯区X。委托代理人尤某。被告周某,男,198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0元,减半收取2805元,由原告魏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