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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法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郭莲英与饶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莲英,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雨法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郭莲英,女,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委托代理人袁湘,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饶旺,男,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申请执行人郭莲英与被执行人饶旺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郭莲英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郭莲英自愿不再要求被执行人饶旺支付本案剩余执行款;二、被执行人饶旺所有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人民路24号1栋1单元7号房屋,申请执行人郭莲英有居住权,直至申请执行人郭莲英去世,被执行人饶旺自愿不要求申请执行人郭莲英支付房屋使用费用;三、由被执行人饶旺支付人民币1500元给申请执行人郭莲英;四、双方均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现双方已依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文成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