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武淋、林云、陈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武淋,林云,陈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霞浦县龙首路51号。企业代码:15754602-8。法定代表人刘华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勇,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被告雷武淋,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云,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雷武淋之妻。被告陈阵,男,1976年7月14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雷武淋、林云、陈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宋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