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法非诉行审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长青、卢小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长青,卢小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洪法非诉行审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法定代表人谢世旺,局长。被执行人杨长青,农民。被执行人卢小群,农民。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长青、卢小群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2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双方的协议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洪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袁 勇审判员 黎建华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易精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