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郑晓燕与陈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燕,陈守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郑晓燕,女,1981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瑶珍(系原告婆婆),女,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守英,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燕诉被告陈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晓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晓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守英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