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六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郑晓燕与陈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燕,陈守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初字第1382号原告郑晓燕,女,1981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卫瑶珍(系原告婆婆),女,1956年6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守英,女,1963年3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燕诉被告陈守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晓燕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晓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守英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晓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晓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