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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湘潭市人。被执行人葛某某,男,汉族,1938年4月21日出生,湖南省双峰县人,湘潭市第四中学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葛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为应执行标的为28100元,已执行标的28100元。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已扣划了葛某某的工资存款281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民一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