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郭广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郭广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广会,曾用名郭广宇,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4]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广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郭广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5日3时许,在林州市太行路路政管理所南路段,被告人郭广会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民警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郭广会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广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立、李某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郭广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广会的供述、证人郭立、李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广会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郭广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郭广会庭审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郭广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广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5年2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贾永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振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