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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梅、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梅,高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组织机构代码13458490-2。法定代表人许朝辉,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丽,女,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被告王梅,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高波,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梅、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交纳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