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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永泉与赵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泉,赵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张永泉。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章骏。被告:赵银林。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泉与被告赵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泉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7元,减半收取8279元,由原告张永泉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