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永泉与赵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泉,赵银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340号原告:张永泉。委托代理人:戴惠荣,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章骏。被告:赵银林。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永泉与被告赵银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永泉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永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7元,减半收取8279元,由原告张永泉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