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44号原告阎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