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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乌米提江x海热提江与被告阿不都艾尼y吐尼亚孜,第三人新疆二道桥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米提江·海热提江,阿不都艾尼·吐尼亚孜,新疆二道桥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乌米提江·海热提江。被告:阿不都艾尼·吐尼亚孜。第三人:新疆二道桥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2014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乌米提江·海热提江与被告阿不都艾尼·吐尼亚孜,第三人新疆二道桥旅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向原告乌米提江·海热提江通知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缴纳诉讼费。本院向原告告知应限定时间内按法律规定交纳诉讼费,但原告未按时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纳诉讼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乌米提江·海热提江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祖力比亚.艾比布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祖百丹 · 热西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