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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元荣与张传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荣,张传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郭元荣,女,汉族,1967年3月5日生。诉讼代理人王家明,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军,男,汉族,1959年11月18日生。原告郭元荣诉被告张传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元荣负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正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