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元荣与张传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元荣,张传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郭元荣,女,汉族,1967年3月5日生。诉讼代理人王家明,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传军,男,汉族,1959年11月18日生。原告郭元荣诉被告张传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属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元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郭元荣负担。审判员 吕寿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正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