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凯迪控股有限公司与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迪控股有限公司,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15号原告:凯迪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启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仁兵,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芳,公司员工。被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漆春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骧文,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凯迪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悦华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因相同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原告凯迪控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凯迪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凯迪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凯迪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愫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