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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保枝、庞兵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保枝,庞兵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西南角安阳义乌国际商贸城。被执行人苏保枝,女,汉族。被执行人庞兵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保枝、庞兵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4)文民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410000元及所欠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苏保枝、庞兵顺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文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