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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腾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