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陈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腾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