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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桂永强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永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号原告桂永强,天津顶大进出口贸易公司副经理。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93号。代表人马忠勇,大队长。原告桂永强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确认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就本案中相关事宜在庭外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利鹏代理审判员  高宏亮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