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孙某,男,199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某,女,1989年4月24日,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孙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