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郭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郭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月13日,因本次起诉与上次撤诉不足六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