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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离执字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保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全,吕梁市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离执字424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全,吕梁市临县刘家会镇上王家圪垛村160号,身份证号码:141124196812070094.被执行人吕梁市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玉,总经理。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交通路泰化集团。申请执行人王保全与被执行人吕梁市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吕梁市离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离劳仲裁【2014】1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保全于2014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要求被执行人吕梁市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保全医疗费26194.34元、2013年6月4日到2014年3月12日的停工留薪工资36609元、1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42988元、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068元、12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896元、两次住院295天期间陪侍费31803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11800元、轮椅费84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116元、住宿费100元。以上共计279814.34元。并承担执行费4097元。被执行人吕梁市泰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现已将上述费用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王保全。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离劳仲裁【2014】1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巧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