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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海深与朱志强、朱亚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深,朱志强,朱亚英,王长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杨海深,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加元、袁宝果,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强,农民。被告朱亚英,农民。被告王长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深与被告朱志强、朱亚英、王长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海深负担。审判员  洪维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