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杨海深与朱志强、朱亚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深,朱志强,朱亚英,王长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杨海深,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加元、袁宝果,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强,农民。被告朱亚英,农民。被告王长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深与被告朱志强、朱亚英、王长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海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海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海深负担。审判员 洪维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