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执民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美科美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中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美科美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中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仑执民字第2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美科美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锐三路13号A栋2号车间,组织机构代码:68862332-8。法定代表人赵海全。被执行人宁波中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岭南村后焦灰管路以北,组织机构代码:05382541-X。法定代表人李斌嫔。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美科美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中诺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中诺电器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美科美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仑执民字第24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