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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凤。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李小培。原告杨萌诉被告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杨萌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00元,从其垫付的85000元中直接扣除。(已履行)二、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杨萌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2000元,其中直接给付原告59500元,返还被告82500元。上述款项于2014年11月15日前履行。(上述款项汇入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就此次交通事故与二被告一次性了结,今后无任何纠纷。被告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就本起交通事故不再向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主张权利,原、被告之间的损害赔偿一次性了结。四、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3元,由被告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于2014年11月15日前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吴江市鑫凤织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82500元,执行费用113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3日和11月14日将调解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汇入本院,由于该笔款项未明确权利主体,本院无法发还相关当事人,致使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逾期履行法定义务。综上,依照《》第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吴江盛民初字第01156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昱中审 判 员  王 惠代理审判员  李荣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佳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