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1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冯剑与如东县东保汽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剑,如东县东保汽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952号原告冯剑。委托代理人周玉春,江苏汇丰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梅。被告如东县东保汽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水厂路南。法定代表人樊文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海华,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剑与被告如东县东保汽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士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