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终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苏国祥与被上诉人苏跟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国祥,苏跟中,卢继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3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国祥,男,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郁斌,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跟中,男,1967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雪文,女,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原审被告卢继武,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在金陵监狱服刑。上诉人苏国祥与被上诉人苏跟中、原审被告卢继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表示不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国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