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明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志。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4)第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志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3时许,被告人陈明志在武汉市汉阳区经济开发区汉荣苑小区,采取用自制插片插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10栋1303室陈某娟家中,盗得陈某娟人民币200元。随后,被告人陈明志又采取上述方式,进入该小区10栋1203室陈某家中,盗得陈某人民币550元。随后,被告人陈明志又采取上述方式,进入该小区3栋1203室李某、徐某家中,实施盗窃时,被李某、徐某发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陈明志被该小区保安和失主抓获。案发���,上述赃款均已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明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失主陈某、陈某娟、李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当场盘问笔录,检查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涉案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及被告人陈明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多次入户盗窃他人人民币共计75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志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明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明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江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