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嘉鱼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真秀等与被申请人杜文峰宣告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真秀,杜金波,杜艳红,杜凤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嘉鱼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任真秀,女,1946年9月2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杜金波,男,1977年8月18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杜艳红,女,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杜凤鸣,女,1970年10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申请人任真秀、杜金波、杜艳红、杜凤鸣要求宣告杜文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任真秀、杜金波、杜艳红、杜凤鸣于2014年1月3日来本院诉称,被申请人杜文峰于2009年7月15日上午从家中(嘉鱼县潘家湾镇复兴洲)到新街镇,后失踪未归,申请人通过多方渠道四处寻找被申请人,但仍杳无音讯,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已有四年多,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杜文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杜文峰,男,1944年3月5日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2009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被申请人杜文峰在新街镇王家月村沙湖岭走失,其子杜金波于2009年7月16日上午到嘉鱼县公安局潘家湾水陆派出所报案登记被申请人杜文峰失踪,被申请人失踪后至今音讯全无。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10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杜文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杜文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杜文峰于2009年7月15日下午3时许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五年,经申请人及其亲友和有关单位的多方查找,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杜文峰的公告一年届满后,被申请人杜文峰仍下落不明。现宣告杜文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杜文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