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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刘光明与重庆帛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明,重庆帛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7419号原告刘光明,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前进,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帛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州新城2-23-9,组织机构代码55902448-4。法定代表人左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刘光明与被告重庆帛霖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刘光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