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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信法执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杨江雪没收财产普通执行拍卖财产确权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江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信法执字第648号案件移交执行单位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江雪,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的(2013)茂信法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没收杨江雪财产一案[依判决没收已扣押的被执行人杨江雪的作案工具粤KW59**本田思迪牌小汽车一辆(机动车所有人杨江雪,车辆型号HG715/A(ATEC),车辆识别代号LHGGD8542820*****,发动机号4145***],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摇珠选定广东聚宝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杨江雪的作案工具粤KW59**本田思迪牌小汽车予以拍卖,经公开拍卖,买受人吴兆斌(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196102******)在广东聚宝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在茂名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举行的拍卖会上,以28994.56元竞拍得号牌号码粤KW59**本田思迪牌小汽车,并已交清成交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号牌号码粤KW59**本田思迪牌小型轿车[原机动车所有人杨江雪,品牌型号思迪牌HG715/A(ATEC),车辆识别代号LHGGD8542820*****,发动机号4145***]经拍卖归买受人吴兆斌(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196102******)所有。二、买受人吴兆斌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权属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志勇审判员  伍 彤审判员  罗维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