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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继和与陶春杰、孙文茹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和,陶春杰,孙文茹,陈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铁民初字第00074-2号原告:李继和,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陶春杰,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孙文茹,女,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建伟,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和诉被告陶春杰、孙文茹、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3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原告李继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变更担保申请,要求解除冻结原告李继和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户名: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蒙城路支行,账号:xxx),并另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继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原告李继和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户名:xxx,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市蒙城路支行,账号:xxx)的冻结。二、立即查封担保人孟胜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绿都商城xxx号(房地权证庐字第x**)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旭东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婕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