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冯伟杰、冯国仁与冯汉杰,黎雪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杰,冯国仁,冯汉杰,黎雪玲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234-2号原告冯伟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7830。原告冯国仁,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0010。被告冯汉杰,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7816。被告黎雪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929。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伟杰、冯国仁诉被告冯汉杰、黎雪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进行协商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两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两原告冯伟杰、冯国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冯伟杰、冯国仁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