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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扬中市三茅街道英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杨征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三茅街道英雄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征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032号原告扬中市三茅街道英雄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徐俊。被告杨征远。本院在审理原告三茅街道英雄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杨征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茅街道英雄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