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晓君与顾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君,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君,男,195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荔湖花园*栋23CD,身份证号码4403011951********。被执行人顾伟,男,195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九龙海关业务处*栋603,身份证号码4403011956********。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万元,并负担受理费13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伟名下的存款6130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