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八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纪辉与被执行人陈永月、黄展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纪辉,陈永月,黄展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纪辉,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陈永月,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黄展东,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刘纪辉与被执行人陈永月、黄展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陈永月、黄展东没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八民二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陈永月、黄展东所有的位于八步区育才路安定巷X号X栋X单元X号房(房屋所有权证:贺房权证房改字第000161**号)的房屋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刘纪辉名字。二、申请执行人刘纪辉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