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2021号原告葛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06年介绍相识,于2006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3月生长女王某,2011年2月生二女儿王某晴。结婚后两人性格逐渐暴露,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为家庭投入了全部精力,在家照顾小孩,被告对家庭却没有担当,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也不拿钱给我养小孩,对原告无情无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贵院依法调处。被告未到庭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0月30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08年3月生育长女王某,2011年2月生次女王某晴。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正月,双方因商量原告是外出打工还是在家带小孩的问题发生争吵后,原告便回到娘家居住,期间与被告联系甚少。2014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离婚,婚生小孩均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八年多,婚后又生育了两个女儿,婚姻基础较牢靠。双方因家庭琐事以及经济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并非存在原则性矛盾,是可调和、可化解的。只要双方能够互相谅解、互相关心、多加沟通,便可共同挽救这段婚姻关系,维护家庭的和睦。因此,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高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