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开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王开玉。起诉人王开玉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新都街道办事处赔偿王开玉宅基地,返还宅基地给王开玉建房;不返还宅基地按正规户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开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云秋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