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开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王开玉。起诉人王开玉向本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盐城市城南新区管委会、新都街道办事处赔偿王开玉宅基地,返还宅基地给王开玉建房;不返还宅基地按正规户补偿。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开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云秋审 判 员 徐 健审 判 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季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