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曹奇平与西宁元田电化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奇平,西宁元田电化厂,西宁西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曹奇平,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宁元田电化厂,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同仁路24号3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孟建国,系该厂厂长。第三人西宁西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民贸楼8楼。法定代表人都增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曹奇平与西宁元田电化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十四案中,依法于2015年1月13日向第三人西宁西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西宁西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宁元田电化厂在第三人西宁西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拆迁补偿款5730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宁贤审判员 刘永革审判员 贾接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