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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东法执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章谨惠与林金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谨惠,林金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东法执字第639-2号申请执行人:章谨惠,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林金炎,男,汉族,1952年11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章谨惠与被执行人林金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林金炎应向申请执行人章谨惠清偿货款本金521725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4510元,财产保全费313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诉讼期间,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金炎名下的位于惠东县平海镇XX村X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150.9平方米】。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惠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惠东价认字(2014)第207号报告书,估定总价值为人民币377250元。本院将评估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均未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惠民诚信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以评估价377250元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黄玉宏(身份证号码:441323197306103017)以37725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金炎名下位于惠东县平海镇XX村X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150.9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惠东府国用字(1989)第XX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玉宏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玉宏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玉宏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对林金炎名下位于惠东县平海镇XX村XXX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X**号,建筑面积150.9平方米】的查封。四、解除本院作出的(2014)惠东法稔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对章谨惠与宋汉凤名下位于惠东县平海镇XX村一横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惠东国用(2005)第XXX号,地号XXX,面积77.4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崇峰审 判 员  钟振华代理审判员  贺大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准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