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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谢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池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被执行人谢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岳池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谢某某有川XBN9**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有的川XBN9**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二、被执行人谢某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谢某某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