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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管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6-04

案件名称

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合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合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立管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广福路“新亚洲体育城”星汇园区转角**商铺。法定代表人:侯立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合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马村豹子头******。法定代表人:唐可轩。上诉人昆明中林恒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4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涉诉工程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和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200万元的事实,本案应由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云南合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按上述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一审法院受理。故一审法院裁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民一初字第247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