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终字第0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敏与盛军城、严雪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敏,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民终字第02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国祥,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军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雪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东。上诉人刘敏因与被上诉人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孟东民间借贷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2012)赣商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敏的委托代理人赵国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孟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盛军城向刘敏借款15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交刘敏持有。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敏现金拾伍万陆仟元正(156000.00),日期一年,借款人盛军城,2010年4月7日。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孟宪芳、孟东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孟东没有偿还。盛军城、严雪红系夫妻关系。原审法院另查明,2010年4月7日,盛军城向刘敏出具借条一张,借刘敏现金156000元。刘敏于2011年7月28日起诉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要求其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11年11月3日起诉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孟东,要求其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012年2月17日起诉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要求归还借款27200元及利息;2012年3月23日起诉严雪红、孟宪芳、孟东,要求归还借款27200元及利息;2012年4月26日起诉盛军城、孟宪芳,要求其归还借款27200元及利息;现刘敏起诉要求盛军城、严雪红归还借款27200元及利息,孟宪芳、孟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孟东承担。2012年5月25日刘敏向本院立案庭登记调解。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盛军城借刘敏现金1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盛军城与严雪红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盛军城与严雪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刘敏要求盛军城、严雪红共同偿还借款272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孟宪芳、孟东在借条上签名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保证方式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刘敏虽多次起诉,但本案诉讼请求的借款27200元及利息,刘敏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主张权利,已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免除保证责任,故对刘敏要求孟宪芳、孟东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孟东经原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审法院遂判决:一、盛军城、严雪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刘敏借款27200元及利息(自2011年4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刘敏要求孟宪芳、孟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元,由盛军城、严雪红负担(刘敏已预交,盛军城、严雪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刘敏)。刘敏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理由:刘敏于2011年10月7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将起诉状邮寄原审法院,本案未超过保证期间,孟宪芳、孟东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被上诉人盛军城、严雪红、孟宪芳、孟东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期间,刘敏向本院提供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存单两份。证明2011年10月7日刘敏将起诉状邮寄给原审法院。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且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刘敏于2011年10月7日将起诉状邮寄给原审法院,超过了保证期间,故原审法院判决孟宪芳、孟东不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刘敏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10元由上诉人刘敏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卢 澄审 判 员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